理查會計師事務所|企業稅務規劃專欄
對於累積了一定資產的企業主而言,當事業開始穩定獲利,除了持續投入本業,也可能逐步布局股票、其他公司股權及長期投資。此時,許多人會思考:投資資產應該繼續放在個人名下,還是另外成立一家公司持有?
透過公司持有投資資產,確實可能帶來稅務規劃、資金調度及企業股權管理上的效益。但投資公司並非適用於所有投資人,也不是只要成立公司,就能將個人所得轉換成免稅收入。
理查會計師事務所提醒,規劃投資架構時,應同時考量股利課稅、未分配盈餘、證券交易、境外投資、資產傳承及公司維護成本,才能判斷設立投資公司是否真正符合自身需求。
一、投資資產放在個人名下或公司名下,差異在哪裡?
兩種持有方式最大的差異,在於投資收益歸屬於誰,以及收益何時需要繳納所得稅。
個人直接持有投資資產
個人持有國內公司股票並取得股利時,原則上應依個人股利所得課稅規定申報。符合規定的境內居住者,可以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
- **合併計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上限為新臺幣 8 萬元。
- **分開計稅:**股利及盈餘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按 28% 單一稅率計算稅額。
實際適用哪一種方式,應依納稅人的家庭所得、扣除額及其他所得條件試算。上述規定可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股利所得課稅說明。
透過公司持有投資資產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項規定使公司持有國內其他公司的股權時,可能享有不同於個人直接持有的稅務待遇。
但要特別注意,轉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不代表投資公司所有收入都免稅。 投資標的、收益性質及相關費用分攤,都可能影響最後的課稅結果。
法規依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
二、公司收到股利後不急著分配,為什麼可能有規劃空間?
對於有長期投資需求的企業主而言,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優勢,是讓投資收益留在公司內部,依資金需求進行後續投資,而不必在每次收到股利時,就立即將資金分配給個人股東。
例如,企業主希望逐步建立長期持股部位,未來還要投資其他企業或擴大原有事業。若由投資公司持有符合規定的國內公司股權,收到股利後,可以將資金留在公司內,作為後續投資使用。
這種安排的主要價值,是資金運用彈性及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時點的規劃,而不是保證永久免稅。
仍須留意 5%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原則上應依規定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過,未分配盈餘並不是單純以公司銀行帳戶中的現金餘額計算,而是依法律規定,以財務會計上的稅後淨利等項目為基礎,再減除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後計算。
因此,不能直接認為公司收到股利後,只要保留資金,就一定只需要繳納 5% 的稅;實際仍須確認所得性質、費用分攤及未分配盈餘的計算方式。
法規依據:《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三、哪些情況值得評估設立投資公司?
是否成立投資公司,應從投資目的、資金規模及未來規劃綜合判斷。以下幾種情境,通常較值得進一步評估。
情境一:企業長期累積盈餘,希望建立投資資產
當本業已有穩定獲利,企業主希望將部分資金用於長期持股、參與其他事業或分散投資時,可以評估是否透過獨立的投資架構管理相關資產。
規劃重點不只是稅負,也包括投資資金的來源、資金用途,以及本業與投資活動的財務區隔。
情境二:持有多家公司股權,需要整合管理
如果個人或家族成員持有多家企業的股份,未來還有增資、股權調整、引進投資人或企業接班的需求,可以評估透過控股架構整合部分股權。
此類規劃可能有助於股權管理、投資決策及家族資產安排,但仍須依公司法、稅法及各項交易的實際條件辦理。
情境三:投資收益主要用於再投資,而非個人消費
如果投資收益在未來數年內都預計用於擴大投資,而非提領供個人日常生活使用,透過公司持有資產可能有較大的資金調度空間。
相反地,如果投資收益每年都需要大量分配給個人,則應把公司後續分配股利時的個人所得稅一併納入試算,不能只看公司收到股利時的稅務待遇。
情境四:已有明確的企業傳承或家族資產整合需求
對於持有多項企業股權、不動產或其他投資資產的家庭,投資公司可能是整體資產管理架構的一部分。
不過,公司股權本身也可能成為遺產或贈與規劃的標的。成立投資公司不會自動消除遺產稅、贈與稅或股權評價問題,應搭配持股比例、股權價值及傳承時程一併規劃。
四、投資公司的稅務優惠,不是每一種收益都適用
這是設立投資公司前最需要釐清的問題之一。
國內公司股利
符合《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的國內轉投資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相關收入及費用仍須依規定入帳,並依適用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分攤規定計算。
境外公司股利
投資外國公司所取得的股利,不能直接套用國內轉投資股利的免稅規定。
此類收入應依所得來源、境外所得及相關稅法規定判斷課稅方式。若涉及境外公司、海外券商帳戶或跨國投資架構,還須進一步確認是否涉及其他反避稅規範。
股票買賣價差
股票交易的稅務處理,與收到股利並不相同。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符合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仍須確認交易標的、所得計算及其他相關規定;此外,部分情況仍可能涉及所得基本稅額、證券交易稅或其他稅負。
因此,若投資策略主要是短期買賣股票、賺取價差,而非長期持有股權取得股利,就不應只憑國內股利免稅的規定決定是否成立投資公司。
房地產及其他投資收益
若投資公司持有不動產、出租資產、債權或其他金融商品,應依各類收入適用的所得稅、營業稅及其他法令分別判斷。
不能將所有投資收入都視為同一種免稅所得。
五、成立投資公司之前,必須先算清楚的五項成本與風險
1. 公司未來分配股利,仍可能產生個人所得稅
投資公司收到符合規定的國內股利時,可能不必就該筆轉投資收益繳納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公司未來將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時,股東仍須依規定申報股利所得。
所以,應比較的是整個資金流向的稅負,而非只比較公司與個人的單一稅率。
2. 公司每年都有維護及合規成本
成立公司後,通常需要處理帳務、財務報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公司法相關程序。是否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會計師簽證或其他申報,也要視公司業務型態及適用法令判斷。
如果投資金額不大、交易單純,長期維護成本可能抵銷原本預期的效益。
3. 個人持有的股票轉入公司,不是單純變更名義
若原本由個人持有的股票要移轉至投資公司,必須先釐清交易性質及法律關係。
例如,採買賣方式移轉,就應確認交易價格、付款證明及相關稅費;若採出資或其他方式移轉,也須依相應的公司法及稅法規定辦理。
不能只把股票從個人帳戶移至公司帳戶,就認為所有後續股利都能當然適用公司的稅務待遇。
4. 為了降低稅負而臨時移轉股權,可能產生查核風險
如果在已知即將發放大額股利時,才臨時安排股權移轉,卻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真實的交易安排或完整的資金紀錄,就可能面臨稅務查核。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租稅規避的判斷須依個案的經濟實質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因此,投資架構應建立在真實的投資、管理或資產規劃需求上,並保存完整的交易文件,而不是只為了改變所得歸屬。
5. 資產留在公司,不等於傳承時沒有稅負
如果投資公司長期累積大量資產,公司的淨值及股權價值也可能隨之增加。未來涉及股權贈與、繼承或處分時,仍須依相關規定評估稅務影響。
投資公司可以是資產傳承的工具之一,但不是免除傳承稅負的保證。
六、用實際資金流向比較,比單看稅率更有意義
假設某位企業主持有國內公司的股票,收到 300 萬元股利,並且沒有立即使用這筆資金的需求。
以下僅說明不同持有方式的基本差異,並非個案稅額試算。
| 比較項目 | 個人直接持有 | 投資公司持有 |
|---|---|---|
| 收到符合規定的國內股利 | 依個人股利課稅規定申報 |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判斷是否不計入所得額 |
| 資金留在原持有主體 | 留在個人名下 | 留在公司內,可供公司後續投資 |
| 盈餘保留的稅務影響 | 依個人適用規定處理 | 可能涉及 5%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
| 未來分配給個人 | 原本即為個人所得 | 分配時仍須評估個人股利所得稅 |
| 額外行政成本 | 一般個人投資管理成本 | 增加公司帳務、申報及維護成本 |
假如投資公司收到 300 萬元符合第 42 條規定的國內股利,這 300 萬元不會因此自動成為公司當年度應加徵 5% 未分配盈餘稅的計算基礎。
未分配盈餘必須依財務會計及《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規定計算,不能直接將收到的股利金額乘以 5%,就認定是最後應繳稅額。
此外,若投資公司原本就有其他課稅所得、費用、利息支出或其他投資收益,最終稅額也可能不同。實務上應先建立完整的資金流向與年度試算,再決定是否設立公司。
七、理查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先做整體稅務試算,再決定持有架構
成立投資公司並不是單純的設立登記問題,而是涉及投資收益、企業財務、個人所得稅及未來資產安排的整體規劃。
在作成決策前,建議先確認以下事項:
- **投資目標:**主要追求股利、資本利得、企業控制權,還是家族資產整合?
- **資金來源:**使用個人資金、本業盈餘、增資或借款?各種方式的法律與稅務效果是否不同?
- **投資標的:**主要投資國內公司、境外公司、上市櫃股票或不動產?
- **盈餘用途:**未來是否需要分配給個人?預計保留多少資金再投資?
- **長期成本:**公司設立、記帳報稅、必要的簽證及未來股權移轉成本,是否符合預期效益?
真正有效的稅務規劃,不是尋找單一最低稅率,而是讓投資架構、資金需求與法令規範彼此配合。
理查會計師事務所可依企業主的實際持股狀況、投資收益、資金來源及未來規劃,協助評估個人持有與公司持有的差異,並進一步檢視可能的稅務風險及合規需求。
若您正在考慮成立投資公司,或希望重新檢視現有的投資與控股架構,建議先進行個案評估,再決定適合自己的規劃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