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餐廳加入 Uber Eats、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後,發票應由誰開立?餐費、外送費、平台抽成又該如何申報營業稅?依台灣現行規定,外送平台交易的發票開立方式,主要取決於平台與餐廳之間的契約及實際交易關係。常見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由平台就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開立發票;第二種由餐廳就餐費開立發票或收據,平台另就外送費等由其銷售的服務開立發票。餐廳應依實際銷售關係與結算資料認列收入,不能直接將平台扣除抽成後的匯款金額當作全部營業收入。 本文由理查會計師事務所整理外送平台發票開立規定、餐費與外送費區分、平台服務費、5%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店家,以及常見的記帳報稅問題,協助餐飲業者正確處理外送收入與稅務申報。

目錄

一、外送平台發票由誰開?主要有兩種模式

當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APP訂餐時,通常涉及三方:

  • 消費者:透過平台訂購餐點並付款。

  • 餐飲業者:製作餐點並提供餐飲商品。

  • 外送平台:提供線上訂餐、金流、媒合及配送等服務。

由於平台與餐廳之間的合作契約不同,發票開立義務也可能不同,不能認為所有外送訂單都應由餐廳開發票,或全部由平台開立。

模式一:平台向消費者開立全部價款發票

若依合作契約及實際交易關係,平台是對消費者銷售餐點或相關服務的一方,平台可能須就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銷售價款開立發票。

在這種交易架構下,餐廳與平台間的供貨、銷售或結算關係,仍應另外確認是否需要由餐廳向平台開立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平台已經向消費者開立發票,不代表餐廳對平台的交易就一定完全沒有開立憑證或申報義務。

模式二:餐廳開立餐費發票,平台開立外送費發票

這是另一種常見的合作模式。

若實際上由餐廳向消費者銷售餐點,外送平台則提供配送等服務,開立方式可能為:

  • 餐飲業者:就餐費開立統一發票或依法掣發普通收據。

  • 外送平台:就其向消費者銷售的外送服務開立發票。

  • 配送員:依合作模式協助交付餐點及相關憑證,或由電子系統完成發票交付。

例如消費者在平台訂購餐點:

消費項目金額開立憑證者
餐點費用500元餐廳
外送服務費50元外送平台
消費者合計支付550元依交易內容分別開立

以上是假設餐費由餐廳銷售、外送費由平台銷售的簡化案例。

實際上,平台可能另有服務費、優惠折扣、會員權益或其他費用,應依各項交易的法律關係與性質判斷開立方式。

二、餐廳加入Uber Eats或foodpanda,一定要開發票嗎?

不一定,應先確認餐廳本身是否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1. 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餐廳

如果餐廳已經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則不論訂單來自現場內用、電話外帶、官方網站或外送平台,原則上都應依實際銷售關係與發票開立規定處理。

例如,餐廳在平台接到1筆500元餐點訂單,若該交易屬於餐廳直接向消費者銷售餐點,通常應就餐費500元開立發票,而不是只就平台實際匯給餐廳的淨額開立。

2. 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餐飲業者

若餐廳經國稅局核定屬於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原則上可依規定掣發普通收據,而非必須使用統一發票。

不過,加入外送平台後,因訂單與金流資料更完整,國稅局可能依實際營業情況重新評估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

截至2026年,一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原則上仍可能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部分符合行動支付或KIOSK優惠條件的餐飲業者,也可能適用特別規定。

因此,是否必須開發票,應以國稅局核定及實際營業情形為準,不能只憑有沒有加入外送平台判斷。

三、平台扣除30%抽成,餐廳發票要開原價還是實收金額?

這是外送平台餐飲業者最常遇到的帳務問題。

假設某餐廳透過外送平台銷售餐點,交易條件如下:

  • 消費者支付餐費:1,000元

  • 平台服務費(抽成):300元

  • 平台實際匯給餐廳:700元

若這筆交易屬於餐廳直接銷售餐點給消費者,平台只是代收款項並向餐廳收取服務費,則餐廳的餐點銷售收入原則上仍應以1,000元為基礎認列。

平台扣除的300元,應依交易憑證與稅務規定另行處理。

外送平台收入與抽成計算範例

餐點銷售額(含稅)

1,000元

平台扣除費用

300元

實際匯款金額

700元

假設平台代收餐費並扣除服務費,不涉及折扣、退款或其他調整。

為什麼不能只用700元申報收入?

因為餐廳在這筆交易中實際銷售的是1,000元餐點,而300元是支付給平台的服務費,兩者是不同的交易事項。

在上述模式下:

餐廳銷售收入:1,000元(含稅)

平台服務費支出:300元(依發票及契約確認含稅與未稅金額)

實際收款:700元

如果餐廳僅以700元申報收入,就可能短報300元的銷售額,造成營業稅及所得稅申報錯誤。

需要注意,這裡的1,000元是含稅交易金額,使用統一發票並適用5%營業稅的餐廳,帳務上仍應依規定區分未稅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但如果契約明定平台本身是餐點的買受人,再由平台對外銷售,則應依另一種交易架構認列餐廳與平台間的銷售額,不能直接套用上述公式。

四、外送平台抽成費用,可以列為公司成本或費用嗎?

可以依實際情況認列。

外送平台向餐廳收取的抽成、服務費、系統使用費及行銷費用,若確實與餐廳營業有關,且取得合法憑證,原則上可依規定列為營業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

常見費用包括:

  • 平台佣金及抽成

  • 平台系統服務費

  • 廣告曝光及行銷推廣費

  • 配送相關費用

  • 金流及其他平台服務費

平台抽成可以扣抵5%營業稅嗎?

如果平台收取的服務費屬於應稅交易,並依法開立符合扣抵規定的統一發票給餐廳,餐廳可依規定評估進項稅額扣抵。

例如平台向餐廳收取:

  • 未稅服務費:10,000元

  • 營業稅5%:500元

  • 含稅總額:10,500元

若餐廳屬一般加值型營業稅營業人,且符合進項扣抵規定,則500元可能列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但是,如果餐廳屬於核定查定課徵、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則適用不同營業稅制度,不能直接依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的方式扣抵。

另外,若平台服務費由境外業者收取,還可能涉及跨境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扣繳等問題,應依實際交易關係確認。

五、外送平台優惠券、折扣及運費補貼,發票應該怎麼開?

外送平台經常推出滿額折扣、新客優惠、免運及平台補貼活動,而這些優惠的提供者不同,可能影響店家的銷售收入與發票金額。

1. 餐廳自行負擔折扣

假設餐點原價500元,餐廳提供50元折扣,消費者實際支付450元。

若折扣確實由餐廳負擔,且符合銷售折讓等相關規定,餐廳原則上可依實際折扣後的銷售價款處理。

2. 外送平台負擔折扣

假設餐點原價500元,平台自行提供50元優惠給消費者,但餐廳仍可取得相當於原餐費500元的對價。

此時,不能因消費者實際支付450元,就直接認定餐廳銷售收入只有450元。

應依平台補貼方式、契約及實際結算資料確認銷售額及發票金額。

3. 平台與餐廳共同負擔折扣

如果優惠由雙方共同負擔,則須區分各自負擔的金額,並依相關交易及折讓規定處理。

例如原價500元的餐點折扣100元,其中餐廳負擔40元、平台負擔60元,就不能單純將整筆100元都列為餐廳折扣。

外送平台優惠活動應依「誰負擔折扣、誰取得銷售收入、實際結算方式」判斷,而不是只看消費者最後付款金額。

六、外送平台代收餐費,餐廳應如何記帳?

餐廳使用外送平台時,平台通常會先代收消費者款項,再扣除抽成、廣告費及其他費用後,定期將餘額匯入餐廳銀行帳戶。

因此,外送平台的實際匯款金額,不一定等於餐廳的銷售收入。

外送平台帳務處理範例

假設某餐廳一個月的平台結算資料如下:

項目金額
餐點銷售總額(含稅)100,000元
平台服務費(含稅)-30,000元
廣告推廣費(含稅)-5,000元
平台實際匯款65,000元

假設餐廳是使用統一發票的一般營業人,且餐點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平台僅代收款項,以上金額也沒有其他折扣或調整。

餐廳應將餐點銷售收入與平台費用分開處理,而不是只以65,000元作為全部營業收入。

餐廳應保留哪些資料?

建議每月整理:

  1. 平台訂單交易明細。

  2. 餐點原價與實際銷售金額。

  3. 平台折扣、餐廳折扣及補貼明細。

  4. 平台服務費、廣告費及相關發票。

  5. 退款、取消訂單及銷貨折讓資料。

  6. 平台結算報表及銀行實際入帳紀錄。

以上資料可協助會計師核對銷售收入、費用、營業稅及銀行存款,避免產生帳務差異。

七、外送平台收入如何申報營業稅?

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的餐飲業者,銷售應稅餐飲商品原則上適用5%營業稅率。

營業稅的計算方式,主要是將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

應納營業稅=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

但餐廳透過外送平台銷售餐點時,應特別確認三個事項。

1. 銷售額是否完整申報?

若餐廳是直接向消費者銷售餐點的一方,通常應依全部應稅銷售額申報,而不是直接以平台扣除抽成後的淨匯款金額申報。

2. 平台服務費是否取得合法憑證?

若有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才能依相關規定判斷可否扣抵進項營業稅。

若平台費用發票、結算明細與餐廳帳務資料不一致,應先核對原因再申報。

3. 外送平台收入與實體店面收入有沒有重複計算?

餐廳可能同時使用POS系統、電子發票系統及外送平台後台。

若平台訂單已列入餐廳POS銷售額,會計人員不應再直接將平台結算總額全部加計一次,避免重複認列收入。

因此,建議建立清楚的收入分類及核對程序,確認每筆交易均正確申報且未重複計入。

八、外送平台店家需要注意哪些稅務風險?

外送平台交易具有電子訂單、金流及結算紀錄完整的特性,餐廳的營業收入與平台資料應保持一致。

常見的稅務風險包括:

1. 只申報平台實際匯款金額

未依實際交易關係認列完整銷售收入,可能產生短報營業稅或所得稅問題。

2. 餐費發票開立對象錯誤

未確認交易究竟是餐廳對消費者銷售,還是餐廳對平台銷售,導致發票開立對象及申報方式不正確。

3. 平台折扣處理錯誤

未區分平台補貼與餐廳自行負擔的優惠,可能錯誤減少銷售收入。

4. 平台服務費未取得完整憑證

若未保留平台費用發票與結算資料,可能影響成本費用認列及進項稅額扣抵。

5. 未依法使用統一發票

原本免用統一發票的店家,若實際營業狀況已符合應使用統一發票的規定,仍須依國稅局核定辦理。

6. 平台收入與銀行入帳無法核對

如果平台交易明細、公司發票及實際匯款金額無法合理勾稽,日後可能需要額外提出說明。

餐飲業者應定期整理平台資料,並由記帳人員或會計師協助確認營業稅及所得稅申報的一致性。

九、外送平台開立發票常見問題 FAQ

Q1:加入Uber Eats或foodpanda,餐廳一定要開發票嗎?

不一定。應先確認餐廳是否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及實際交易由誰向消費者銷售餐點。

如果餐廳是應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且餐點由餐廳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原則上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則可依相關規定掣發普通收據。

Q2:外送平台已經開發票給消費者,餐廳還需要再開發票嗎?

應依合作契約與實際交易關係判斷。

如果平台是餐點的銷售方,並向消費者就餐費開立發票,餐廳仍須確認自己對平台是否有銷售交易及開立憑證義務。

不能單純因消費者已取得平台發票,就認定餐廳完全不需要處理發票或銷售收入。

Q3:平台抽成30%,餐廳只收到70%,發票可以只開70%嗎?

如果餐廳是直接對消費者銷售餐點,平台只是代收款項並收取服務費,原則上不可以只用70%的淨收款金額開立發票。

餐廳應依完整餐點銷售額處理,而平台抽成則另依相關憑證認列費用。

但如果平台本身是餐點買受人,則應依實際買賣關係及契約約定確認銷售額。

Q4:平台向餐廳收取的抽成,可以列為營所稅費用嗎?

符合規定者可以。

平台抽成若確實與餐廳經營業務有關,並取得合法憑證,原則上可依規定認列相關營業費用。

若同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的餐廳還可以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進項稅額扣抵要件。

Q5:外送平台的優惠券與折扣,應該用原價還是折扣後金額開發票?

須依折扣由誰負擔及實際交易架構判斷。

如果是餐廳自行負擔的折扣,可能依規定以折扣後價款或依法辦理折讓;如果是平台補貼,而餐廳仍取得完整餐費對價,就不應直接將平台補貼視為餐廳的銷售折扣。

Q6:小吃店加入外送平台後,就一定不能免用統一發票嗎?

不一定。

加入平台並不當然使店家失去免用統一發票資格,但國稅局仍可能依實際營業額、營業性質、設備及其他條件重新核定。

2026年部分符合行動支付或KIOSK相關優惠條件的餐飲業者,也可能適用特別規定。

Q7:平台服務費如果是境外公司收取,還可以扣抵營業稅嗎?

需要個別判斷。

若涉及向境外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或其他服務,可能適用不同的營業稅規定,也可能涉及所得稅扣繳義務。

不能只憑平台提供的國外帳單或付款紀錄,就直接認定可以扣抵5%進項營業稅。

Q8:餐廳應如何整理外送平台的記帳報稅資料?

建議每期整理平台訂單收入、折扣補貼、抽成費用、廣告費用、退款及銀行入帳明細。

透過這些資料可以核對餐廳實際銷售額、平台服務費與匯款金額,降低漏報、重複入帳及費用認列不完整的風險。

十、結論:外送平台發票與收入申報,應先確認交易模式

外送平台已成為許多餐飲業者重要的銷售管道,但相較於傳統內用或外帶,平台交易涉及代收款項、抽成費用、折扣補貼及不同的發票開立模式。

餐廳應先確認平台與店家的契約及實際交易關係,判斷應由誰向消費者開立發票,再依結算報表、交易憑證及銀行匯款紀錄正確處理帳務。

尤其應注意,平台實際匯款金額不一定等於餐廳銷售收入,平台抽成也不一定可以直接從發票金額中扣除。

理查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餐飲業公司行號設立、稅籍登記、記帳報稅、營業稅申報及各項稅務諮詢服務,協助餐飲業者建立正確的外送平台收入及費用處理流程。

如有外送平台發票開立、平台抽成、營業稅或記帳報稅相關問題,歡迎洽詢理查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