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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誤以為,公司辦理解散登記或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公司便正式不存在,股東、董事也不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或廢止後,仍須依法辦理公司清算程序若未依法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董事,將直接成為法定清算人,負責處理公司的資產、債務及稅務等事項。

如果公司仍有欠繳稅款,且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的限制出境條件,國稅局可依法對法定清算人實施限制出境即使董事早已請辭、公司已停止營運,甚至公司已遭廢止登記,只要未依法完成董事變更登記或取得法院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仍可能被視為法定清算人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此,公司解散並非終點,依法完成清算程序,才是真正結束公司法律責任的關鍵。


什麼是法定清算人?

當公司因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而停止營業時,公司並不會立即消滅,而是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的目的,是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及剩餘財產依法處理完成,包括:

  • 清查公司財產
  • 清償債務
  • 繳納各項稅捐
  • 處理未完成契約
  • 分配剩餘財產
  • 辦理公司清算完結

依法必須由「清算人」負責執行上述工作。

若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且股東會或董事會也未另外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

  • 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擔任法定清算人。
  • 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

換句話說,即使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只要仍是登記在案的股東或董事,就可能依法負有清算責任。


公司欠稅,法定清算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若營利事業積欠已確定的稅款及罰鍰達一定金額,且公司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對相關負責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目前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且符合相關要件時,國稅局即可依法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法定清算人出境。

限制出境的目的並非懲罰,而是避免欠稅義務人於稅款尚未清償前離境,影響國家租稅債權的實現。因此,公司若進入清算程序卻未妥善處理欠稅問題,法定清算人便可能成為限制出境的對象。


公司已廢止登記,還需要負責嗎?

許多人誤以為,公司被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公司就自動消失,自己也不再是董事或股東。

實際上,廢止登記並不等於完成清算

公司被廢止登記,只代表公司喪失繼續營業資格,但法人資格仍須待清算程序完成後才真正消滅。在此之前,法定清算人仍須依法完成所有清算程序,包括稅務申報、債務清償及剩餘財產分配等工作。

因此,即使公司多年未營業,只要未完成清算,董事或股東仍可能負有法定清算人的責任。


已寄存證信函辭任董事,為什麼仍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曾分享實務案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超過900萬元稅款,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遭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此國稅局依法將全體董事視為法定清算人,並實施限制出境。

其中一位董事主張,自己早已寄發存證信函向公司請辭董事職務,因此不應再負擔法定清算人的責任。

然而,國稅局認為,僅寄發存證信函並不足以證明董事資格已合法消滅

若董事希望主張自己已非董事,必須具備法律上足以證明董事資格不存在的文件,例如:

  • 公司已完成董事變更登記。
  • 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

否則,依法仍可能被視為法定清算人。


如何解除限制出境?

若法定清算人已遭限制出境,通常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請解除:

  1. 公司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
  2. 提供足額擔保。
  3. 已依法完成董事或股東變更登記。
  4. 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並檢附相關證明向國稅局申請解除。

若僅以「早已離職」、「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只是掛名董事」等理由主張免責,通常不足以解除限制出境。


公司解散後,應盡快完成清算程序

不少創業者或投資人認為,公司停止營業後放著不管即可,但若未依法辦理清算,不僅可能持續累積稅務及行政責任,股東或董事更可能因法定清算人身分而承擔法律風險。

因此,公司解散或廢止後,建議儘速辦理:

  • 選任清算人
  • 清查公司資產及債務
  • 完成稅務申報
  • 繳清欠稅
  • 辦理清算完結登記

及早完成清算程序,不僅能避免後續爭議,也能降低限制出境、行政處分及法律責任的風險。


結語

公司解散或遭廢止登記,並不代表所有法律責任自動消失。若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董事,都可能依法成為法定清算人,並因公司欠稅而面臨限制出境等法律效果。

無論是公司解散、公司清算、股東責任、董事責任或稅務申報,都涉及專業法律與會計程序。建議企業主於公司停止營業時,及早尋求專業會計師或法律顧問協助,依法完成清算程序,避免因消極不作為而影響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FAQ)

Q1:公司解散後,是否代表所有責任都結束了?

不是。 公司解散只是進入清算程序的開始,在完成清算並辦理清算完結前,公司及法定清算人仍須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Q2:公司廢止登記和公司解散有什麼不同?

公司解散通常是公司自行決議停止營業;公司廢止則多為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登記。但無論解散或廢止,都必須依法辦理清算程序。

Q3:誰是法定清算人?

若未另行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擔任法定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由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

Q4:公司欠稅多少會被限制出境?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且符合相關條件時,法定清算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Q5:我只是掛名董事,也會被限制出境嗎?

有可能。只要仍是公司登記的董事,且未依法完成變更登記或取得法院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仍可能被視為法定清算人。

Q6:寄存證信函辭任董事,可以免責嗎?

不一定。單純寄發存證信函通常不足以解除法定清算人責任,仍須依法完成董事變更登記或取得法院確定判決。

Q7:公司沒有財產了,還需要辦理清算嗎?

需要。即使公司沒有任何資產,仍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及相關稅務申報,才能正式結束公司的法律關係。

Q8:如何解除限制出境?

通常需繳清欠稅、提供相當擔保,或提出法院確定判決、主管機關變更登記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解除。

Q9:公司停止營業多年,還可能被追究責任嗎?

有可能。如果公司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法定清算人的法律責任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自動消失。

Q10:公司解散時是否建議找專業人士協助?

建議。公司清算涉及公司法、稅法、會計及行政程序,由專業會計師或顧問協助,可降低欠稅、罰鍰及限制出境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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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

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