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稅務
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土地稅|房屋稅|遺贈稅
營業稅
可以扣抵的進項稅額
- 租金支出:租用營業場所或設備之費用
- 文具用品:辦公文具
- 交通費用:高鐵、台鐵、計程車等
- 運費支出
- 郵電費、電話費、網路費
- 修繕費用:公司業務車輛、辦公設備、辦公室之維修
- 廣告費用
- 水、電、瓦斯費:公司名義之水電瓦斯費
- 訓練費用:培育受雇員工之費用
- 書報雜誌費
- 雜項購置
不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 交際費用:與客戶用餐、贈送禮品支出
- 保險費用:勞健保費用、車輛、營業場所等之保險
- 稅捐
- 利息費用:為公司營業所需貸入款項而支付之利息
- 退職金:支付員工勞工退休金提繳
- 職工福利:員工福利支出
- 佣金支付:代銷等
- 伙食費
- 勞務費:會計費、律師費、代書費
營所稅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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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條件 | 1.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3,000萬 2. 帳冊報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 3. 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 |
優點 | 1. 若無重大異常,被稅局調帳查核的機會較小 2. 委外記帳費用較低 |
缺點 | 1. 若遇國稅局抽查帳簿證,可能因帳簿記錄不全、憑證不足、或記載不符規定而核定補繳稅款,金額反而較依法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額高出很多。 2. 不同年度的盈虧不能互抵 |
查帳申報
查帳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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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1.(全年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3,000萬 2. 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增補稅款 |
優點 | 核實課稅,虧損就不用繳稅。 |
缺點 | 1. 公司須將帳證準備齊全,以供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如果會計人員不熟悉稅法,可能因疏忽導致補稅送罰的後果。 2. 不同年度的盈虧不能互抵 |
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
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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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1.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 1億 2. 有較詳細成本記錄,收支正確。 3. 憑證可供稅局查找核對。 4. 必須委託會計師簽證做成簽證報告書及備有查核記錄。 |
優點 | 1. 合法節稅規劃 2. 盈虧可以互抵 3. 交際費限額提高 4. 降低被查稅的風險 5. 降低查稅溝通成本 |
缺點 | 需額外負擔會計師簽證費用 |
綜所稅
人工申報
利用本局提供或自行依財政部頒訂格式印製(樣張需先經財稅資料中
心掃瞄測試合格後,方能印製)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
媒體申報
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各類所得資料之申報單位,得以媒體檔案磁帶或磁片、CD-ROM光碟片辦理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資料申報。
但下列2項資料不得使用媒體申報:
1.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資料。
2. 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網路申報
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各類所得資料之申報單位,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資料申報。
土地稅
地價稅課稅範圍
- 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 - 課稅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以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本市轄區內之土地總歸戶後之地價總額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稅率
- 私有土地:
10/1000 地價總額未超過本市土地累進起點地價者
15/100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份
25/100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份
35/100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份
45/100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份
55/100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份
2/1000 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都市土地在3公畝,非都市土地在7公畝以內者,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6/1000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不含自用住宅﹚
10/1000 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供直接使用之土地,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 - 公有土地:
10/1000 按申報地價,基本稅率徵收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
地價稅罰則
- 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者:
逾期繳納自本日起每2日加計 1 %滯納金,最高加至 15 %;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 地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 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1倍之罰鍰。
房屋稅
房屋稅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106年7月1日起適用 | ||||||
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106.7.1起 | ||||
徵收率 | ||||||
住家用 | 自住用 | 全國3戶內 | 1.20% | |||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不限 | |||||
其他 |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 1.50% | ||||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 ||||||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 | ||||||
公同共有,除共有人符合自住外 | 2.40% | |||||
其他非自住 | 本市2戶以內 | 2.40% | ||||
本市3戶以上 | 3.60% |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不限 | 3% |
遺贈稅
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5,000萬元~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2,500萬~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